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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43929号“微信 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9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3929号“微信 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61352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88631号商标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玉红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