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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78826号“百姓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15号
申请人:贵州一方至合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78826号“百姓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7415号“祥康xiangkang”商标、第14046705号“祥康 180”商标、第43557550号“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认读的汉字“祥康”,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