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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63794号“凫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14号
申请人:北京合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63794号“凫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39321号“梁简文凫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密切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标签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