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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492号“Qualik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95号
申请人:米罗尼斯基农业私营合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492号“Quali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3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情况、商标共存同意书公证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另,商标共存协议仍不能排除两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