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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45873号“COM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47号
申请人:COMET AG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5873号“CO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6318855号“C M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类第16210089号“C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类国际注册第1050483号“CO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85192号“CO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87774号“CO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158370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4、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三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358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6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42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7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083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6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控制和调节电流和电压的设备、电容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电线、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电)、控制和调节电流和电压的设备、电容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