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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94489号“升值计SHENG ZHI J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306号
申请人:唐山嘉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泽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94489号“升值计SHENG ZHI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55648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30589号“AUJ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81156号“赛特思捷SAITE S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85638号“纵向思维 VERTICAL THI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