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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26780号“开元商务信息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39 2022-03-02 09:18:1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626780号“开元商务信息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302号

   

申请人:开元商务信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26780号“开元商务信息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37503号“开元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37504号“开元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46975号“开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895177号“开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343781号“开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247039号“开元杯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436348号“开元KA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至七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四,且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开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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