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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898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6 2022-03-02 09:18:1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87898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46号

   

申请人:希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89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566号“泰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已满,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3377号“泰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热水器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418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湿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加湿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湿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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