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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94358号“上建 S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85号
申请人:绍兴上虞开泰风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94358号“上建 S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72223号“上建”商标、第38533384号“上建”商标、第38736767号“上建风机”商标、第12679460号“SJ”商标、第1510726号“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放弃在“气动管道传送器,气动传送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气动管道传送器,气动传送装置”商品上的复审,故关于前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空气冷凝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工业用抽吸机械;风箱(机器部件);抽气机;鼓风机;风力动力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风力动力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泵(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空气冷凝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工业用抽吸机械;风箱(机器部件);抽气机;鼓风机;风力动力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