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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52443号“时空胶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93号
申请人:杭州时空胶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2443号“时空胶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6911号、第13996362号、第363241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