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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68154号“小麦同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145号
申请人:浙江麦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68154号“小麦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7026号“麦同学”、第19856061号“小迈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未产生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呼叫相同,仅相差第二个汉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