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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073904号“周麻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585号
申请人:周红霞
申请人:福建省周麻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玉荣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对第29073904号“周麻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1030015号“周麻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饭店,餐馆,快餐馆”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经宣传使用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第18904600号“周麻婆及图”商标、第24864188号“周麻婆”商标、第24908863号“周麻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文字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同为福建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有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证明“周麻婆”商标在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有关证据;2、申请人基本概况;3、关于“周麻婆”商标持续使用及相应管理情况的证据;4、证明“周麻婆”商标 情况的证据;5、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张玉荣于2018年2月1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周红霞所有,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申请人1周红霞与申请人2福建省周麻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关系。故,申请人2福建省周麻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达到较高的知名度是指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认定商标是否达到较高知名度,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受到驰名保护的记录等。且我国对于已达到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商品项目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分属不同领域,商品与服务之间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无密切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康
张苏明
张 颖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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