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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52761号“艺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40号
申请人: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唯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52761号“艺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5501号“艺见 CRAFTPHIL”商标、第54778737号“见艺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艺见”与引证商标二“见艺计划”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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