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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127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39号
申请人:赤脚之梦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元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12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3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04015号“苔丽丝 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外,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544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4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469811号“SEA-HORSE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211236号“泡泡海马家族 ARMIES 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引证商标六、七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牙膏、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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