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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01125号“气色饱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351号
申请人:尹作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1125号“气色饱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149158号“气色满满 FULL OF COL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气色饱满”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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