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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61850号“宁波易比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EASYBIM
EB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89号
申请人:宁波易比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精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61850号“宁波易比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EASYBIM EB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5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19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24140号“SOLIDAIDmei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237671号“EasyB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28926号“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60550号“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213802号“ea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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