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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25973号“OREG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67 2022-03-02 13:34: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325973号“OREG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891号

   

申请人:山东雷尔夫铁路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25973号“OREG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1493号“OREGQ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指向明确,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英文“OREGON”有其独特含义,明显区别于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流程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REGON”是美国州名“俄勒冈州”的英文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其权利状态待定,而前已述及申请商标在“传动带防滑剂”等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已经全部驳回,因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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