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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241号“PEZZO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89号
申请人:佩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241号“PEZZ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12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4297号、国际注册第1246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提起名义变更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2、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完全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服装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服装”以外的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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