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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87020号“钉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38号
申请人: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87020号“钉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在制冷剂商品上的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93400号“钉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42246号“钉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368634号“钉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在先注册的商标档案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上述两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制冷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继续驳回,故本案复审商品为硅胶、刹车液、制漆用化学制剂、有机硅树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工业用胶、制革用油、肥料、工业用洗净剂。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硅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蒸馏水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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