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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339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48号
申请人:HOLLE BABY FOOD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3997号图形商标(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
1、第5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0781号图形商标(第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56402号“HOLLE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56399号“HOLLE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56408号“HOLLE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名下。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6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569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仅在空气净化制剂一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0年7月27日第1705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2、第29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6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080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156407号“HOLLE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156406号“HOLLE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名下。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6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569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仅在空气净化制剂一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0年7月27日第1705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3、第30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0781号图形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156407号“HOLLEBIO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156406号“HOLLE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名下。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6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569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仅在空气净化制剂一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0年7月27日第1705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4、第32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6406号“HOLLE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3156407号“HOLLE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
第5类: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与申请商标均为同一主体所有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9类:鉴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与申请商标均为同一主体所有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0类: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四与申请商标均为同一主体所有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四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2类:鉴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与申请商标均为同一主体所有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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