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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90558号“VIV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0429号
申请人:爱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90558号“VIV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9699号“VI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核定使用在“孕套;医疗用超声器械及部件;医用电热垫;助听器;口罩;医用激光器;外科仪器和器械;牙科设备;线(外科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李颖
龚丽娟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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