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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21347号“灵鹫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55 2022-03-02 13:34: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121347号“灵鹫山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902号

   

申请人:盈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21347号“灵鹫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18636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94561号“私人智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93714号“格真作文GEZHENZUOW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将被转让为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共有,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21年8月6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及财团法人灵鹫山佛教基金会共同所有,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75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8月13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及财团法人灵鹫山佛教基金会共同所有,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77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均为本案申请人及财团法人灵鹫山佛教基金会共同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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