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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72996号“DRA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63号
申请人:连云港坤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权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72996号“DRA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1967号“DRA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1年11月27日第1769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宠物旅馆”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57878号“DRAMA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057886号“DRAMA GALL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宠物旅馆”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故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果汁吧;茶馆;食物装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果汁吧;茶馆;食物装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旅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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