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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27393号“两只小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314号
申请人:深圳两只小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27393号“两只小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736439号“两只小象LIANG ZHI XIAO 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介绍服务、婚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交友介绍服务、婚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姻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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