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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968号“SOLSPR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50494号重审第0000001286号
申请人:多美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5049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40968号“SOLSP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846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8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2649号“SOY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汤;食用油脂”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并依法公告,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撤三程序被部分撤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腐竹;食物蛋白;豆腐;牛奶制品;熟制豆;精制坚果仁;食用果冻”商品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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