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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60211号“商书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577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60211号“商书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书坊”在百度、360的搜索结果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商书坊”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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