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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31551号“胖 阿胖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0 2022-03-03 10:23:2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331551号“胖 阿胖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0829号

   

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阿胖金肉庄
  委托代理人:南京摩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31551号“胖 阿胖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5987号“胖娃胖嘟嘟及图”商标、第16514801号“胖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主要认读部分、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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