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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644588号“女皇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25号
申请人:孙改明
委托代理人:山西恒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44588号“女皇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753号商标、第93724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女皇宴”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女皇”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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