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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37874号“必斯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36号
申请人:明治制果药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37874号“必斯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1591号“斯必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35029号“Bida必达”商标被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72923号、第42649544号商标经审理作出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01187号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该引证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晓晓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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