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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80383号“CG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29号
申请人:济南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80383号“CG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5142号“理工晶科;CGT;CRYSTAL GROWING TECHNOLOGY”商标、第23995498A号“CGT 48”商标、第5265166号“CCT”商标、第G738858号“CCT”商标、第11070798号“CG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冷冻设备和机器、气体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冷冻设备和机器、气体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CGT”与引证商标三、五主要认读部分“CCT”、“CGTT”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水净化装置、运载工具用空调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炉灶(烘箱);烤炉;燃气炉;商用烹饪炉;电烹饪炉;电磁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厨房炉灶(烘箱);烤炉;燃气炉;商用烹饪炉;电烹饪炉;电磁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炉灶(烘箱);烤炉;燃气炉;商用烹饪炉;电烹饪炉;电磁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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