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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65269号“MAPP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42 2022-03-03 10:00: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965269号“MAPP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00号

   

申请人:美谱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65269号“MAPP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19492号“映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4543号“Mappe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PPED”与引证商标一“映射”在含义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旭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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