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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16507号“WEEKD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68 2022-03-03 10:00: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9716507号“WEEKD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96号

   

申请人:耀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16507号“WEEK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7755号“weekday”商标、第10489723号“weekday”商标、第16475978号“weekday”商标、第20117233号“week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所有人洽谈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85084号“平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EEKDAY”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weekday”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四“平日”在含义方面相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旭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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