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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61304号“STADIUM GOO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8 2022-03-03 10:00: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0461304号“STADIUM GOO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92号

   

申请人:斯塔迪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61304号“STADIUM G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6672号“STADIUM”商标、国际注册第948168号“stadium”商标、第30933255号“stad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等待诉讼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ADIUM GOODS”与引证商标二、三“stadium”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旭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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