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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381461号“兴发精密制造XINGFA
PRECISION MANUFAC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9711号重审第0000001216号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9711号《关于第30381461号“兴发精密制造XINGFA PRECISION MANUFAC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6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57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226738号“兴发”商标、第6443776号“兴发广告XINGFA及图”商标、第6632468号“兴发购物广场及图”商标、第7819465号“兴发泵总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经审理查明:在被诉决定中,已认定申请商标与第9471641号图形商标、第5512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及第23218914号“发兴”商标(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朱苏川
陈亮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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