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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11813号“粮芯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28号
申请人:李向阳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11813号“粮芯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18741号“粮心面”商标、第21470686号“粮芯麦面”商标、第27720900号“粮芯农庄”商标、第28830926号“好粮芯”商标、第32439363号“粮芯包”商标、第51076449号“粮芯功夫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粮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主要认读部分“粮心”或“粮芯”文字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面粉、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准使用或指定使用的方便面、面条、面粉、食用淀粉、面粉、面条等有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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