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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770338号“sublimo
Performance Technologiqu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1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ELP-SOCIETE PAR ACTIONS SIMPLIFIEE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70338号“sublimo Performance Technolog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1911号决定,于2021年0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191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法国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申请人的官方网站为http://www.sublimo.fr/, 在官网首页显示复审商标信息及洗发香波等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图所示内容为法语,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中文翻译,也未对相关材料进行公证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公司官网信息是一个服务器在中国境外且全法语的网站,中国消费者根本无法通过网络检索获得任何有关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该份证据是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进一步佐证其真实性的孤证。综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10月5日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类头发护理制剂、理发剂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5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能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系外文证据,未提供翻译件,且该证据来源于网络,未经公证,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头发护理制剂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吴立辉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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