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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52929号“九山八海 茶文化 TEA CULTR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015号
申请人:杭州九山八海茶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52929号“九山八海 茶文化 TEA CULTR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34651号“九山八海”商标、第52096713号“九山八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30类商品上、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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