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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61472号“咚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462号
申请人:北京西兰花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61472号“咚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71468号“咚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10947号“咚漫优惠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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