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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276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459号
申请人:阿冰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27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58849号“阿冰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588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8616号“顾家台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26590号“黔希之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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