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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84957号“迪比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35号
申请人:深圳市迪比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壹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84957号“迪比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56500号“比迪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整体外观、呼叫发音上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恳请待引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采购合同及采购单及出货检验报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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