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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420224号“拓维金航教育JIN HANG
EDUCATION OF TOPW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7856号重审第0000001229号
申请人:晋中市榆次区拓维金航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17856号《关于第47420224号“拓维金航教育JIN HANG EDUCATION OF TOP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62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955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641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部分群组上已被撤销,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申请商标在3504、3507之外的群组上的复审服务上应予核准注册。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在职业介绍、商业审计等服务上仍享有专用权。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商业审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商业审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杨建平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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