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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782119号“橙子课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03 2022-03-03 10:12: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28782119号“橙子课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69号

   

申请人:蚁绍爱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智汇友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30日对第28782119号“橙子课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课堂”是进行教学活动时的教室,是教师给学生授课的地方,泛指进行各种教学活动的场所。公众看到“课堂”,会认为争议商标对应服务应与教育、培训相关,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均与“课堂”对应的服务有所出入,故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对商品/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及于本案,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在养老院等服务上的注册构成前述规定所指之情形。
  第二,本案并无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及援引法条均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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