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3759802号“珍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12号
申请人:湖北省李时珍中医药研究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59802号“珍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5636号“珍时斋”商标、第219963号“时珍”商标、第10735235号“珍时香黛CHERISH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生茂
龙侠
2022年03月03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