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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77046号“济世福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269 2022-03-03 10:07:2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29577046号“济世福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288号

   

申请人:河北济世堂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仁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福标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9日对第29577046号“济世福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887808号“济世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微小,已构成实质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商品来自于同一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相同,被申请人的注册明显为恶意注册,若争议商标继续存在于市场,将会极大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及公共利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婴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4月20日。
  二、引证商标由爱马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2020年4月20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至济世堂河北中药材有限公司,之后于2020年12月14日转让至河北济世堂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故针对引证商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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