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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727086号“HOA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94号
申请人:广州华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7086号“HOA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6651号“HASION”商标、第12156236号“HOSION”商标、第6843944号“华译天讯 HOTSION”商标、第7573916号“HDVISION”商标、第7286350号“豪森 HAO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因到期未续展已归于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音响设备;电子芯片;网络通信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汽车音响设备;电子芯片;网络通信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音响设备;电子芯片;网络通信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刘婷
李迎生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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