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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941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40号
申请人:王丽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41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17704号“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元素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都存在明显不同、差距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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