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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94760号“盛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07号
申请人:山东盛祥动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94760号“盛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16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金属处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铸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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