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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267822号“Voy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175号
申请人:济南云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67822号“Voy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4429号“VOXLINK”商标、第42393733号“VOX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Voylink”与引证商标二“VOXLIN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侯广超
王燕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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