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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98259号“W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06号
申请人:伍尔特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98259号“W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557号商标、第231836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认读文字“WE”,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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