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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25356号“TROJA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38号
申请人:特洛伊技术集团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25356号“TROJA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53327号“串通COLLUSION及图”商标、第28079636号图形商标、第39047900号“TROJANUVP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含义、呼叫、商品功能、所属地域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将针对引证商标三提起商标行政程序,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TROJAN TECHNOLOGIES”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串通COLLUSIO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消毒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灯、壁挂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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